首页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司局加盖公章。因采购任务紧急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加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公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