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依法批准;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军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以及上诉、抗诉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军事法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军事检察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