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和总直属队的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在复核和执行死刑案件中,分别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