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军事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事法院的要求,派出有关人员执行法庭勤务和押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