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被引用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