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

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

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