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

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

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

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

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