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