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保守中央企业商业秘密; 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