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