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