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或烂尾、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

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后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