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划转国有产权;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违规管理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规使用企业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

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