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设立“小金库”;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违规出借资金;
未按规定对有关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