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
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
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
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
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
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
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
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