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采取弄虚作假、无关多元等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