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