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