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表外负债、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或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