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集团经营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在发展定位、方向和战略上存在偏差;
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存在缺陷,致使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
违反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未有效履行职责,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规范;
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
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