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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国资委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 第三十五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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