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