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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可设置为三档。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将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二十八条 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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