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