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