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办公厅,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下设秘书若干人,并设各科,分掌文书、收发、档案、会计、出纳、庶务等事务,必要时并得设秘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