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在检察长、副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日常署务,并督促办公厅各处、室进行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