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以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之,以检察长为主席。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

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议决有关检察之政策方针及其他重要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检察长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