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第一、第二、第三等处,分任本署检察工作,并督促各级检察署进行检察业务;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下设检察专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秘书、书记员各若干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