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厅、处、室所属科、组,分别设科长、组长各一人,必要时均得设副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