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研究室,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设各组,分任调查、统计、研究、编辑、资料、图书等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