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2) 所謂「紅軍戰士家屬」,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權利。

(政務院補充决定)

所有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戰鬥員,所有起義軍隊的指揮員、戰鬥員從起義改編爲人民解放軍之日起,均適用本章各項規定,幷稱爲革命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