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一、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與土地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一、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與土地 (2) 所謂「紅軍戰士家屬」,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權利。 (政務院補充决定) 所有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戰鬥員,所有起義軍隊的指揮員、戰鬥員從起義改編爲人民解放軍之日起,均適用本章各項規定,幷稱爲革命軍人。 (1)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