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一、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與土地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一、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與土地 (1) 優待紅軍條例第一條,「凡紅軍戰士家在民主政府區域內的,本人及家屬,均應與當地貧苦農民一様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這裏本已包括一切紅軍戰士在內。但近來有些地方,只問社會出身,不問政治表現,把地主富農出身而堅决爲工農利益作戰的紅軍戰士,已經分得的土地,重新沒收,這是錯誤的。 十一、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