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1) 優待紅軍條例第一條,「凡紅軍戰士家在民主政府區域內的,本人及家屬,均應與當地貧苦農民一様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這裏本已包括一切紅軍戰士在內。但近來有些地方,只問社會出身,不問政治表現,把地主富農出身而堅决爲工農利益作戰的紅軍戰士,已經分得的土地,重新沒收,這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