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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十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十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一、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與土地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在他們堅决爲工農利益作戰的條件下,不論指揮員、戰鬥員,本人及家屬都有分配土地之權。

(1) 優待紅軍條例第一條,「凡紅軍戰士家在民主政府區域內的,本人及家屬,均應與當地貧苦農民一様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這裏本已包括一切紅軍戰士在內。但近來有些… (2) 所謂「紅軍戰士家屬」,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權利。
十、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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