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十、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 宗敎職業者 凡在緊靠解放前,以牧師、神父、和尙、道士、齋公、看地、算命、占卦等宗敎迷信的職業,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三年者,叫做宗敎職業者,或迷信職業者。 (2)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