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九、 游民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九、 游民 (2) 有些地方,對於積極參加反革命的游民領袖分子(所謂流氓頭),不加懲辦,反而分田給他,這是不對的。有些地方,對於一般游民分子,又拒絕其分田的要求,這也是不對的。 (1)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