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九條

第九條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或政務院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統由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下簡稱中央人事部)辦理,其程序如次:

中央各機關提請任免工作人員時,可經送中央人事部辦理,其所轄地方機構工作人員任免,由各該中央領導機關經送中央人事部辦理,其暫時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管的地方機構工作人員之任免,由受委托代管之地方人民政府,提經各該委托代管的中央機關,轉送中央人事部辦理。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提請任免工作人員時,可層請或經送中央人事部辦理。

關於大學校長、副校長,專門學院院長、副院長之任免手續,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經送或由大行政區、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提經中央教育部核送中央人事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