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六條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分別任免上列条款規定範圍以外之直屬工作人員,其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分別擬訂,報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施行。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