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五條 第五條 關於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範圍以外的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及其管理和指揮系統人員的任免辦法,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自行制訂施行。 第四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