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凡非經常的或性質特殊的組織機構之人員,由其所直接隸屬的政府、機關派任。其免職手續同。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