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