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章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 第四十五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