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