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一定5年,分年度安排。 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为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由中国残联按年度向财政部申请,分别列入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按照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分配和支付补助资金,增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要加…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级残联使用的项目资金要统一列入同级残联部门决算。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