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九条 由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