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二十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