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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复核确定的农村幸福院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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