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以及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涉及外籍人员业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