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个人和合资各方合法权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