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