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