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