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